宣州区住建局、宣城经开区社工局,市区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不交存。
二、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住宅小区内,建筑物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70元/㎡的标准交存;建筑物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00元/㎡的标准交存;单独确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按照20元/㎡的标准交存。
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及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交存时间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前向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转让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四、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做好房屋销售备案情况核实,并根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确认的未售(含自用、出租,下同)房屋清单,到宣州区(宣城经开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清未售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配合核实结清情况。
已售房屋办理交付入住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核验业主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并做好归档,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严禁建设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已售房屋退房的,退房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到宣州区(宣城经开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结清退房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部门配合核实结清情况。退房房屋原购房人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证明到宣州区(宣城经开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5年6月30日(含)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按原交存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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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